2004年保定市博野县农民骑摩托车行驶至保衡公路修路段,因修路单位未设明显标志及没有安全防护措施,致车损人亡。受害人家属多次索赔无望,石进学律师按受此案后,积极取证,找寻责任单位,并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终判决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,后经石律师多方努力将全部赔偿款项追索到位。此案经燕赵都市报等多家报刊报导。